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規范我院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優秀人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按照國家規定錄取的新生,應當持錄取通知書、組織關系及學院規定入學必帶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的,應提前向學院請假,假期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各系應當在新生報到2周內統計未報到學生情況,并上報學生處。
第二條 學院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滿足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向學生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一)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通過治療在1年內可以達到招生體檢標準者,經學生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暫不予注冊,保留入學資格1年;
(二)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法入學的,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實際所在部隊、學院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學生可在退役后2年內持退役證明和保留入學資格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辦理入學手續;
(三)因創業等其他情況無法入學的,保留入學資格2年。
第四條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滿逾期2周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三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以班為單位按時持學生證、學費收據到學生處辦理注冊手續。未按學院規定,無故不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因病或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提前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未經請假逾期2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章 學制和學習年限
第七條 我院實行學年制,學制2年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4年,學制3年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5年。休學創業的學生,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后,可在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基礎上再延長3年。
第三章 考勤與請銷假
第八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組織的活動,所有活動都應當進行考勤??记诜殖銮?、病假、事假、遲到、早退、曠課6種情況。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請病假要有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者校醫務室證明,經批準后方有效,除急病或有緊急事件外,不得事后補假。請事假應嚴格控制并有家長證明。請假期滿仍不能到校者,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九條 請假3天以內由輔導員批準;3天以上不超過1周由學生所在系批準;1周以上不超過2周由學生處批準;2周以上由分管學生工作院領導批準。
第十條 節假日后開學因故不能按時到校者,應于開學前函告學院(附證明),申明理由;理由正當者回校后可補辦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者(包括不提前函告者)按曠課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缺勤者,均以曠課處理,學生曠課、遲到、早退都是違紀行為,輔導員及系領導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二條 各班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生考勤工作。各班班長和學習委員要認真負責地填寫考勤統計表。每月一、二日要把上個月考勤情況(經輔導員審閱簽字后)向學生公布。各班在學期末要將整個學期情況報學生處,對缺勤累計達到一定課時的學生,系里拿出處理意見后,報學生處備案。缺勤標準參照《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學生遵守紀律和考勤情況要作為畢業生鑒定的內容,并作為評選“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員”、“優秀團干部”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實習、調研、畢業論文等)考核??己顺煽冚d入學生學籍考績總表,并歸入本人檔案?!逗颖鼻嗄旯芾砀刹繉W院學生學籍考績總表》是學院永久性檔案材料,一式兩份。學生畢業時,一份裝入學生檔案,另一份留學院存查。
第十五條 各課程的考試方式按照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執行,依據《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關于課程考核改革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學院鼓勵教師根據課程性質,經系(部)和教務處同意后,自主選擇不同的考試形式或幾種形式的組合(如開卷、閉卷、混合閉開卷、混合筆口試、機筆混合試、小論文、小設計等),以使考試更有效、更全面、更準確地評價學生的學習質量;具體考試形式可在出題前2周確定;每個專業選取2-3門Ⅱ類、Ⅲ類課程參加學院統一組織的期末筆試考試,考試時間一般以90-120分鐘為宜。
第十七條 任課教師要在教務處規定時間期限內把學生成績錄入教務系統,未在規定時間內錄入成績或錯錄、漏錄學生成績的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根據學院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院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院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考核合格的,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三年以內獲得的成績,經相關教學單位審核學院認定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實施進行。
第二十一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者應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難的,可限期再補考一次。因缺課不及格的(缺課標準參照本章第二十六條),不能補考,應當重修。體育課的成績要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因身體原因不能上體育課的,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證明,報教務處審核并經主管院長同意,可以隨堂見習等形式參加相關的教學活動,經考核給予相應的成績,分及格、不及格兩級評定。
第二十二條 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規定見《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活動與證書課程學分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參加期末考核,應當事先向所在系申請,并持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特殊原因證明,經系主任同意,教務處批準后可以緩考。確屬情況緊急來不及事先申請的,可于事后持特殊原因證明經系主任同意,教務處批準后參加緩考。緩考學生參加下學期補考,成績按正??己藢Υ?,注明緩考字樣。系主任和教務處在同意批準學生緩考時,應從嚴掌握。緩考不及格者原則上不得補考。
第二十四條 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學生可以參加補考。補考時間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初進行,成績(只記及格和不及格)載入補考一欄內,成績單標注為“補考”。選修課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補考。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按學院規定嚴格認真地參加考試,考試中舞弊、擅自缺考(包括補考)的,該課程成績無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同時在成績登記表的備注欄目內注明“作弊”或“曠考”字樣。對這類學生,依照《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生違記處分辦法》嚴肅處理,令其作出深刻檢查,如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學生本人申請,教務處批準,在畢業前可以給一次補考機會。
對違反各考場紀律和考試作弊者,由監考人員如實向學生所在系匯報,由各系負責教育處理。情節惡劣需給予處分的,由學生所在系報學生處,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該門課程重修:
(一)考試作弊的;
(二)缺考的;
(三)因缺課1/3被取消考試資格的;
(四)補考不及格的。
考試結束后,各系應及時將重修學生名單上報教務處。
第二十七條 重修考試通過,該門課程成績以60分計,成績單標注為“重修”,重修考試仍不及格者,離校后一年內可申請返校參加重修。返校重修考試仍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院對學生開展誠信教育,建立學生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的學術稱號、榮譽等進行限制。具體處理辦法按照《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辦理。
第五章 升級與留(降)級
第二十九條 學生完成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升級。
第三十條 學年內累計有5門(含)以上課程重修的,應予留(降)級。
第三十一條 學生留(降)級時重修課程門數,按下列標準認定:
(一)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開設、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的,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按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個實踐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留(降)級1次。留(降)級學生原則上應當編入本專業下一年級。如相關專業沒有連續招生,視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調到其他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
(二)如無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可以隨原年級試讀一年。試讀期間又出現不及格課程的,作退學處理。試讀期間無不及格課程的,可以升級,原不及格課程可以再補考一次。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經學校認可,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學校允許其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允許其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五)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其轉專業需要;
(六)其他符合國家轉專業政策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辦理轉專業,需由學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請,填寫《學生轉專業審批表》,經轉出專業所在系和轉入專業所在系同意,由學生處審核,經公示5日無異議后,報主管院領導批準,方可轉專業。轉專業一般在第一學年的第一學期末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外專業學生不得轉入,該專業學生也不得轉出;專業大類內部相關專業可否相互轉專業由學校研究決定;
(二)對口招生、單獨招生以及招生時有特殊要求或特殊類型專業的學生;
(三)已經轉過一次專業的,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四)應予退學處理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后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選課和課程的認定
1.學生轉專業后,按照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相關課程。
2.在轉入新專業前已經通過的課程中,凡符合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需由本人提出申請,轉入系批準后予以承認;凡不符合轉入系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可由教務處視課程性質和專業性質情況,決定是否作為通識選修課予以記載。
(二)學生轉專業后的畢業資格審核
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后,執行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并以此作為畢業資格審核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我院學生一般情況下應在本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校完成學習的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院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向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理由轉學的。
學生因學院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院應當出具證明,由河北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院。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學的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轉學學生需填寫《高等學院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5份),附轉學理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因患病轉學的,應提供學院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書),提供載有申請轉學學生基本情況的省級招生部門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以及擬轉入學院擬轉入專業當年相同生源地錄取最低分學生的省級招生部門錄取新生名冊的復印件(兩個復印件均須加蓋學院招生或學籍管理部門印章)。經轉出、轉入學院審核,院長辦公會研究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跨省轉學的,轉出和轉入學院簽署意見并蓋章后,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院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學院應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院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休學與退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院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學生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經學院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以1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2年。休學創業的,經本人申請,可適當延長。
第四十條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和學院醫務室證明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情況,一學期內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學生因創業,需要休學的;
(四)因某種特殊情況,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四十一條 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應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院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二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學要填寫《學生學籍變動審批(備案)表》。經學生所在系簽署意見(因病休學的須附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到學生處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明,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休學學生應當在休學手續辦理完畢后立即離校,學院保留其學籍;
(三)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四)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堅持正常學習的應作退學處理;
(五)學院不對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事件負責;
(六)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提前2周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
(二)因病休學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可以申請繼續休學1年,累計不得超過2年,學生休學超過2年的,作退學處理;
(三)學生復學后,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如相應年級已無該專業,可由所在系提出意見,經學生處報請校領導批準后編入相近的專業繼續學習;
(四)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取消復學資格,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開學后2周內未注冊且無正當事由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四)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的;
(五)未經請假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因上述六種情況應予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系提出處理意見并附有關材料,學生處審核,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因非個人申請而退學的學生,學生處出具退學決定書,由學生所在系送交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采取留置送達,由輔導員或兩名同學簽字證明;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無法送達難以聯系的,通過學院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15日,即視為送達。
學生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五條 學生退學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要填寫《學生退學審批表》,由輔導員、所在系簽署意見,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一起到學生處辦理相關的手續,報院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后,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
按照《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符合退學條件但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由所在系書面申請報學生處審核,審核通過后經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做取消學籍處理。
(二)教務處根據退學學生的在校學習成績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三)退學的學生應當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3日內辦理退學及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四)注銷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復學。
第四十六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規定》辦理。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七條 凡在我院取得正式學籍的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院發給結業證書:
(一)學制年限期滿仍達不到畢業要求且不符合退學條件,本人申請的;
(二)最長修業年限期滿仍達不到畢業要求且不符合退學條件的;
(三)畢業年級學生受處分不足3個月的。
學生結業的,在不超過學院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由本人申請,學院可給一次補考機會,經學院審核同意后,通知教務處安排補考。補考合格者,學院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不申請者不予以換發。
因受到處分未解除而應當結業處理的,畢業時表現良好,確有悔改表現,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查可以提前解除處分,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在校修業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按學院規定頒發肄業證書。未滿一年的,由學院出具學習成績寫實性證明。
第五十條 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材料、解除處分材料均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五十二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院取消其學籍,不發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依法予以撤銷。對以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院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院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四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院在校接受學歷教育的??疲ê呗毟邔3扇藢?疲W生。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原《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停止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