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述
為規范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院的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建設良好校風,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 號)等規范性文件,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院正式在籍學生。其他類型學生違紀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 學生違反校紀,視情節輕重和態度好壞,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批評教育可采用口頭批評、通報批評等形式。紀律處分分以下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三條 學生違紀處分期限:警告處分為6個月,嚴重警告處分為8個月,記過處分為10個月,留校察看處分為12個月。到期由學生本人書面申請之后予以解除,處分書、解除處分書一并放入檔案中。解除處分之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四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主動中止違紀行為,避免事態惡化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有立功表現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違紀的。
第五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分:
(一)認錯態度不好,拒不交代違紀事實,隱瞞重要情節或者偽造情節的;
(二)同時違反多項紀律的;
(三)屢次違反紀律的;
(四)對檢舉、揭發的人實行恐嚇、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違紀群體中為首的。
第六條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評定獎學金及評優評先。被開除學籍的,由學院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章 違紀處分規定
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畢業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八條 觸犯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公安機關、司法部門處罰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罰款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被處以拘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違反治安管理法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或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本人或協助他人盜竊、詐騙或故意損毀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的,學院或有關機關應當追回其贓款贓物或要求其賠償損失,并視情況給予以下處分:
(一)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二)作案價值超過500元但尚未達到河北省刑事立案標準(2000元)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作案價值達到河北省刑事立案標準的,按本規定第七條相關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作案未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兩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從重處罰,作案兩次以上的、為首的、勾結校外人員作案的、向校外人員提供作案條件或工具的、脅迫、唆使他人作案的或故意損壞消防栓、滅火器、智能控電裝置等重大或重要設備的,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條 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除自理本人和賠償他人醫療費用外,視其情節及造成的后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尋釁滋事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特別惡劣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造成傷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動手打人并造成傷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并開除學籍;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態發展,造成一定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目擊打架而故意為他人作偽證,造成調查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打架者犯此條加重一級處分;
(六)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并開除學籍;
(七)對結伙斗毆的為首的、持械打人的、指使或伙同他人報復的,從重處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并揭發他人的,從輕處理。
第十一條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為的,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男女同學在教室、宿舍以及其他公共場所交往舉止不得體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用下流語言或行為調戲侮辱異性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已構成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作賭注,進行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1、首次參與賭博,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屢次參與賭博,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場所酗酒、起哄、砸酒瓶、破壞公物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致使他人受傷的,加重一級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三)學生不得在校內任何場所打麻將、玩牌九,違反此項規定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嚴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違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晚歸或未經允許留宿外來人員的,視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處分;學生夜不歸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不按規定住宿,未經允許擅自調換宿舍,或強占宿舍房間、床位,責令其改正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在室內隨手向窗外倒水、倒飯、亂丟垃圾者視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在宿舍內從事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活動的,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違反規定私接電源線、使用違規電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引發火災等事故的除賠償全部損失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考場規則、宿舍和教室管理規定等,向監考人員、管理人員施加報復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違紀后,拒不接受批評教育、態度蠻橫的及受處分過程中再次違紀的,給予加重處分。
第十五條 不請假或者未經批準缺勤者,按曠課處理。課堂教學缺勤的,按實際學時數計;實習、勞動、設計、軍訓等缺勤的,每天按6學時記。一學期內累積曠課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一)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因曠課受到警告處分后,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因曠課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后,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因曠課受到記過處分后,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因曠課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后,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離校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歸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連續1-3天給予警告處分,連續4-6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7-9天給予記過處分,連續10-13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予以退學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考場紀律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一般違紀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作弊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代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有失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有嚴重失信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開除學籍:
(一)作偽證、涂改記錄、偽造、涂改、冒領、轉借各種證明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
(二)違反考試誠信、學業誠信、學術誠信的,存在學業造假、學術行為不端的;
(三)提供虛假信息、證明獲得評優評鑒資格、入黨入團資格、獎助學金資格、緩交學費資格、或獲得助學貸款資格等;
(四)逃避考試、兵役登記、征兵入伍、實習實訓、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它失信行為。
第十八條 參加非法組織、非法宗教活動、邪教活動或參與非法傳銷的,視情節輕重給于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傳播、復制、販賣、出租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或其它非法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利用電腦、網絡或其他通信工具進行下列活動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 登錄非法網站的;
(二) 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的;
(三) 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有害信息的;
(四) 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信網絡系統的;
(五) 進行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處分期限內再次違紀的有關處理規定:
(一)在留校察看以下(不包含留校察看)處分期限內,再次發生違紀行為,其情節達到記過以下處分的,處分期延長6-12個月;
(二)在留校察看處分期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其情節達到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違紀處分程序與解除
第二十二條 學院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的處分遵循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三條 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院應出具處分告知書告知學生,處分告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 違紀事實、處分理由;
(三) 擬處分的種類、依據;
(四) 申辯和陳述的權利及截止時間。
第二十四條 學生發生違紀事件,有關部門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學生處。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由學生處審核后報主管院領導審批。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經主管院領導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或者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批準執行,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學生的處分決定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通知學生的家長。
第二十五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W生的基本信息;
?。ǘ┳鞒鎏幏值氖聦嵑妥C據;
?。ㄈ┨幏值姆N類、依據、期限;
?。ㄋ模┥暝V的途徑和期限;
?。ㄎ澹W校名稱和處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 處理、處分決定作出后,學院采取適當方式在校內予以公布。處分決定書送達本人,學生應當在送達通知書回執上簽字,學生拒絕簽收的,可采取留置送達,由輔導員或兩名同學簽字證明;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無法送達難以聯系的,通過學院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15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七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校內申訴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所受處分到期后,學院按以下程序予以解除: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系就其所受處分前后的情況提供書面評議材料,經學生處審核,報主管院領導審批。處分解除后,學生獲得表彰、評獎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九條 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期內有突出表現或立功的,經本人申請,所在系簽署意見報學生處,學生處審核后報院領導批準,可提前解除處分。
第三十條 畢業年級學生受處分已達3個月以上的,若在處分期間有明顯進步,允許該生在離校前15天提出申請,經所在系簽署意見,學生處審核,上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可提前解除其處分;畢業年級學生受處分不足3個月的,學業結束時,暫且以結業處理,待處分期滿后,由本人申請,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有關材料歸入學生檔案和學院的文書檔案,不得擅自撤銷。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原《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違紀處分規定》停止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